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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新规:公交车体不得发布商业广告


2012年5月23日,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威海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意见》,对户外广告资源设置、审批、管理和使用权获取、现有户外广告设施处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。其中,公交车体禁止发布各类商业广告,已发布车体广告的,限期至2013年6月底全部清理完。

户外广告 实行联席审批

近年来,威海市先后投入近7000万元,完成了市区28条道路6526块门头招牌的上档升级改造,使城市容貌整体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。但市区仍存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政策滞后、规划设置不够规范、竞争环境不够公平等问题。

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,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,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行为,昨日,我市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威海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规定,对户外广告实行联席审批和市场化运作,即成立由公安、城乡建设、规划、交通运输、公路、城管执法、工商和环翠区政府、高区管委、经区管委、工业新区管委等组成的联席会议,负责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定位、设置权获取的程序和广告的设计、制作、版面内容、色彩、图案等进行联合审查,集中审批。

“这就意味着,今后凡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联席审批的广告,一律视为非法广告。”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,而且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5年,大型电子显示屏等高档户外广告载体设置期限不超过8年。

新购公交车车体 不准发布广告

值得注意的是,《意见》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置也做了明确规定。公交车体禁止设置各类商业广告,公路和高速公路市区段两侧非公路标志及公交候车亭商业广告,由国资委、交通运输、公路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清理整治;市区道路交通标志上禁止设置广告牌,对现已设置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清理,正在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牌、警示牌、旅游导向牌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维护整治;经审批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,自初始审批之日起满5年的,原审批手续到期后,不予续办审批手续,所有设施自行拆除。若原审批位置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定位为同一点位,且需进行设施转让的,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获取单位应与原设施产权单位自行协商,达不成转让协议的,原设施产权单位应自行拆除,让出位置。自初始审批之日起不满5年的,使用期限可延至5年,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等。

《意见》中规定,公交车体禁止设置各类商业广告,也就是说,新购公交车不准发布广告,已发布车体广告的,限期至明年6月底前全部清理完。”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
据了解,2012年年底前,威海市政府将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观摩检查和验收。